當鹽的買賣為專賣制度所管制時,相對就有非法的私鹽;而國家為了保障鹽稅收入、保障專賣利益,而須設置鹽的管理機構及警務系統。
臺灣於戰後將鹽納入專賣制度並徵收鹽稅,稅重本輕,鹽工曬一擔鹽工資1塊多,而偷一擔鹽可以賣到一百多元;戰後因鹽稅及專賣制度影響的價格扭曲造成私鹽、偷鹽的情形相當猖獗;鹽務總局遂自山東、福建等地抽調鹽務稅警來臺加強防緝工作。
戰後臺灣鹽警沿革概要如下:
1947年 自福建抽調鹽務稅警五隊來臺,由臺灣鹽務管理局統轄,為臺灣第一批鹽警。
1949年 自山東抽調六隊來臺,連同原有鹽警分設三區部統轄,分別駐地於布袋、安平、七股。
1950年 所有鹽警共416人調整為八隊二區,每區各設四隊,第二區部駐七股,轄北門、七股、臺南及烏樹林鹽場。
同年7月改制為「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」隸屬臺灣省警務處,但仍受鹽務管理局指揮。
1953年 「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」改稱「臺灣省鹽務警察總隊」,共426人,正式納入警察系統。
1977年 取消鹽稅,鹽務警察總隊任務不再以確保鹽稅為要務。
1978年 鹽務警察總隊改制為「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」,大部分警力移駐海關,僅存71人留駐於鹽村中。
1982年 駐場於鹽村中的71人移撥予保二總隊接管,鹽務警察正式走入歷史。
戰後設鹽稅警察後,為了達到監控效果才在各鹽場邊緣興建碉堡或崗樓,包括布袋鹽場10座、七股鹽場9座、烏樹林鹽場2座等共21座紅磚水泥碉堡,北門鹽場則設木造崗樓4座,每座各住鹽警5、6人。
紅磚水泥碉堡構造為二層六面體,每一面皆有槍孔為防禦之用,牆體為磚造,室內樓板及樓梯為木造,頂部樓板為鋼筋混凝土造;這些鹽警建築,在鹽警改制為保三總隊後逐漸被拆除,目前全國僅存4座,布袋2座(新厝、龍宮溪口,新塭鹽警槍樓因建滯洪池拆除)、七股1座(頂山,臺場鹽警槍樓於地震中倒塌)及高雄1座(茄萣竹滬),木造崗樓則早已全部拆除。
資料來源:文化部文化資產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