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治時期仍沿舊貫例實施保甲制度,保甲制度的組織以十戶為一甲,十甲為一保,保設有保正,以維持地方的安寧。日治時期建置戶籍登記時,由警察機關及各街莊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。
日治時期保甲事務所隸屬警察系統,昭和年間(約1925至1935)設置埔鹽保甲事務所。光復後,曾作埔東派出所辦公室,現為警察休息娛樂室及倉庫使用。

資料來源:文化部文化資產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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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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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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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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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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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