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澎湖島廳最初係設置水上警察署,負責澎湖水上警務的取締;隨著明治29 年(1896)地方官制第26 條的規定及總督府的要求,於媽宮城南町改設澎湖水上警察分署。而明治30(1897)年的改制,澎湖的隘門、小池角、大赤崁及網垵皆由原先的警察分署升格為警察署,時廳長伊集院兼良行文總督府,提出將水上警察分署升格為警察署之議,但未被採行。明治31 年(1898)地方實施辨務署制度之後,澎湖廳以告示43 號重新制訂廳下各警察官吏派出所的位置、名稱及巡邏區域,此時已裁撤澎湖水上警察分署而改設水上警察官吏派出所,隸屬媽宮出張所管轄。往後隨著地方行政組織的變遷,「水上警察官吏派出所」前後隸屬澎湖廳、澎湖郡或馬公支廳管轄,但基本上其制度未有太大的變動而延續至終戰為止。
資料來源:文化部文化資產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