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建築完成於大正十年(1921),日治時期(1921-1941年)做為臺北州羅東郡三星警察分室之油印及總機室。整體建築為大正時期仿西化之特色,其簷廊空間、仿石材之裝飾樣式為縣內少有,本建築物亦是見証警察行政發展之重要証物,為宜蘭縣內現存保有日治時期警察機關辦公空間之遺留,就其歷史意義、具稀少性、建築特色,實有保存價值。
1.大正9年(1920)宜蘭縣隸屬臺北州,並分設宜蘭、羅東、蘇澳等三郡。郡下設庶務及警察兩課,分掌郡內各項行政事務。大正10年—昭和16年(1921-1941)羅東郡警察課設有羅東及三星兩個分室,負責警務、保安、司法以及衛生、理蕃等業務,分室之下為警察官吏派出所,民國34年羅東警察課改屬臺北縣警察局羅東警察所,民國39年9月警察所改為分局,10月新設縣治,宜蘭縣成立,下設有城區、礁溪、羅東、蘇澳、北峰等5個分局,民國40年裁撤北峰分局,設山地警務課。民國47年增設三星分局。
2.本建築完成於大正10年(1921)4月。日治時期(1921-1941年)為臺北州羅東郡三星警察分室;戰後,民國39年9月為台北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三星分駐所,10月新設縣治,改隸屬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三星分駐所;1958年7月1日成立三星分局。由於分局因編制員額逐漸增加,木造廳舍老舊不敷使用,故於1976年拆除部分舊有辦公廳舍,重建現存新辦公廳舍。惟僅留下昔日油印室(刻鋼版後油印)及總機室(轉接警用電話用)。
3.本建築為1976年辦公廳舍改建留下之油印室及總機室。同年成立檔案室,因而改設為檔案室。
資料來源:文化部文化資產局